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224民初606号 原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31号,统一社会代码:916000074864278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诉讼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自然资源局,住四川省***古城北街,统一社会代码:11513224008927871C。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原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因原告已与被告初步达成和解,故原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