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224民初606号 原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31号,统一社会代码:916000074864278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诉讼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自然资源局,住四川省***古城北街,统一社会代码:11513224008927871C。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原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因原告已与被告初步达成和解,故原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