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224民初606号
原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31号,统一社会代码:916000074864278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诉讼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自然资源局,住四川省***古城北街,统一社会代码:11513224008927871C。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原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因原告已与被告初步达成和解,故原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