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大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大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终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安,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康大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号广丰国际1B2幢1单元12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洪,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锐翔,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官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航程,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康大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9)皖0811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严重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9)皖0811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庆中

审判员  胡 毅

审判员  陈铜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汪祝芬

书记员王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