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2民初511号
原告:子长县嘉越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XX号楼。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XX路XX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固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XX广场XX苑XX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子长县嘉越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第三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子长县嘉越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子长县嘉越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3元,减半收取1541.50元,由原告子长县嘉越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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