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民终7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三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81069。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泾阳县路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2681564716W。 法定代表人:路站,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85年11月17日生,住甘原审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被上诉人泾阳县路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2民初7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2民初75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青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