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民终7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三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81069。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泾阳县路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2681564716W。
法定代表人:路站,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85年11月17日生,住甘原审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被上诉人泾阳县路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2民初7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2民初75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青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