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执237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02月2日出生,户籍地延长县,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05月23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长县。 被执行人:延安市隆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市隆桥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6民终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605625.25元,被执行人延安市隆桥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612623.25元,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延安市隆桥工贸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延安市隆桥工贸有限公司分别承担案件受理费5360.8元,执行费14513元。 本院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延安市隆桥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延安市隆桥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无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有摩托和车辆本院已查封,金融机构无存款,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延安市隆桥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602执23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