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7民初1539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8月26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住陕西省陇县。
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81069,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男,生于1970年6月4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原告***诉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0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徐 艳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