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7民初1539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8月26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住陕西省陇县。 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81069,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男,生于1970年6月4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原告***诉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0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徐 艳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