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源鑫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路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6民初21602号
原告:陕西嘉源鑫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世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路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办兰池大道中段***创大厦18F1813、1814、1815、181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嘉源鑫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路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嘉源鑫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8.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384.13元,余款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