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县嘉越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2民初1498号
原告:子长县嘉越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
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现住延川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第三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子长县嘉越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第三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子长县嘉越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子长县嘉越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3元,减半收取1541.5元,由原告子长县嘉越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