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26民初841号
原告:新疆明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新城区街道玉城社区新华市场2楼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系新疆明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
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喀鲁克路069号。
负责人:**,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新疆明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明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明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明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90元,由新疆明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