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425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8日生,满族,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诉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其工资款27771.4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6)陕0425执21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步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