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697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1]第45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101001.61元及迟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69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骞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