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申21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七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6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明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将明泰公司2017年5月3日还款400万元拆分冲抵本案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二、本案利息应以5000000元为基数,2016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一年期LPR四倍利率标准计算,原审法院关于利息计算标准法律适用错误。三、***不应承担本案还款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1、指令再审或提审本案,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书,改判明泰公司向***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一年期LPR四倍利率标准计算),驳回***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拆分冲抵借款本金的问题。明泰公司主张2017年5月3日还款400万元拆分出本金200万元,冲抵本案本金500万元错误,应当全部冲抵另案本金1678万元。经查,明泰公司先后向***出具三张借条,除本案涉及的2016年5月9日500万元之外,还有2016年3月1日1678万元,2019年1月29日70万元。其中500万元与1678万元借条上均约定月息4分。***依据三张借条分别起诉,原审法院根据***提出的冲抵方式将2017年5月3日还款400万元分别冲抵本案借款和2016年3月1日1678万元借款本息,对明泰公司的权益并无实质影响,且明泰公司累计向***还款2040.8726万元不足以清偿1678万元借款本息,故原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明泰公司应予偿还的借款本金并无不当。关于本案利息计算问题。经查,***系于2020年8月12日诉至一审法院,原审法院判决明泰公司、***自2017年5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息返还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是否应承担本案还款责任问题。***主张其在借条上签字系职务行为并非个人借款。经查,本案500万元借条上明确载明“借款人:***”,并加盖明泰公司公章,且该款转入***个人账户,故***主张其在借条上签字系职务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判令明泰公司、***共同偿还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亦无不当。综上,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