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申21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七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6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明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受理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二、本案所涉70万元借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自本案立案(2021年4月15日)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原审法院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及利息计算标准法律适用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1、指令再审或提审本案,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明泰公司向***支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0月16日,***通过银行柜台取现70万元转交明泰公司,明泰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现金70万元。***在明泰公司**处签字,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明泰公司应当依约返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明泰公司主张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受理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之后,本案利息应自2021年4月15日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经查,***系于2020年8月12日诉至一审法院。故原审判决明泰公司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息返还借款并无不当。综上,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