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星弘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4财保8号
申请人:四川星弘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1栋3单元7层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8GQU7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江,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科技七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0730401455J。
法定代表人:刘炳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星弘达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保证金8048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以提供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对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保证金8048万元进行诉前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保证金8048万元。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星弘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蹇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