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

某某诉陕西石头河水电工程局、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眉民初字第00912号
原告张红旗,男。
被告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住所地:眉县首善镇景贤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男。
第三人***,男。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和被告及第三人
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红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