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

某某与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02民初1192号之一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迎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全祥,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8)陕0402民初119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2月6日对被告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银行存款4277***元进行了冻结。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被告申请解除对其账户的保全措施。经询,原告同意解除。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达成调解,被告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经原告***同意,本院对被告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银行存款427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曹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