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02民初1192号
原告:***,男。
被告: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迎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全祥,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22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银行存款42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武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