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通达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甘肃新科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民初937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新科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天水北路222号24层016室。
法定代表人:董鹏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省通达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新科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通达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6365元,退还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劲
审判员黄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