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通达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陕西省通达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3民初1670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省某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省某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月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师文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成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