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

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与陕西中坤建设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31执7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中坤建设公司第一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坤建设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陕0431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执行标的702519.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836.5元、执行费94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0元,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另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车管、网络资金、证券均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与申请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龙
审 判 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雪国政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王海亭
书 记 员  宋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