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1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西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西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民终222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5504808.15元,案件受理费109230元,执行费557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因被执行人在省高院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6执1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佳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