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

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与陕西巨本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4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巨本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南新街梨园小区10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黄池路中段3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咸阳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巨本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本丰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路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7民初5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依据是巨本丰源公司与乾坤路桥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上诉人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并非该合同的相对人。该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二、巨本丰源公司如向上诉人主张支付案涉合同项下的货款,与其诉乾坤路桥公司支付货款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不可分的共同权利义务关系,故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而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上诉人明确提出管辖权异议且不同意合并审理,因此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普通共同诉讼之合并审理条件;三、上诉人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中,巨本丰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向上诉人主张权利的内容,故上诉人无法根据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进行答辩,侵害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原审法院追加上诉人为本案被告存在程序违法,应当予以纠正。综上,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或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巨本丰源公司依据原审被告乾坤路桥公司向其出具的材料价款结算表起诉要求支付货款本息,乾坤路桥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封丘县,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行使案件管辖权并无不当。咸阳路桥公司上诉称本案存在协议管辖条款,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但现有证据未显示巨本丰源公司、乾坤路桥公司之间存在协议管辖的约定,该两公司亦未向法院主张,故咸阳路桥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案并未因追加当事人改变管辖法院,对追加是否妥当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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