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86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04财保13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14400元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1)陕0104执保63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5月25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9511.38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于2021年5月27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远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安市航空基地航迅电力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价值6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27日至2024年5月26日。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财保13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