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7716号
原告:陕西中徽众合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中徽众合集装箱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陕西中徽众合集装箱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徽众合集装箱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徽众合集装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8元,本院减半收取计1519元,由原告陕西中徽众合集装箱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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