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336号之一
原告:陕西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三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王自祥,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与陕西三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陕西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34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陕西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承担7017元。
审判员 周 荣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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