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人民政府,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22民初4622号 原告:***,男,汉族,1947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喆,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人民政府、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经营地占用补偿款7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复耕占用原告的土地,恢复土地原貌,确保原告承包经营地的正常使用,并赔偿损失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0.2亩临时性用地的占地赔偿款1000元(200元/年×5年);2.由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0.2亩临时用地的复耕费9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包建设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架设高压铁塔送变电工程需要,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占用原告承包经营地作为临时性道路使用,未与原告协商,原告发现后阻挡,后经被告******人民政府、***XX镇XX村XX村委会、***派出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协商,承诺该工程完工后一次性进行补偿。但该工程完工后,第一被告撤走安装设备后再无音讯,原告找到第二、第三被告要求解决此事,但二被告均推诿,不予解决。被告占用、破坏原告的可耕承包经营地,既未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款,又未给原告进行复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 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辩称,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只是施工单位,不是所有者,无权进行恢复,在建线路时是与政府进行赔偿,且已赔偿完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民政府辩称,(2019)陕01民终13227号民事裁定书中审理查证部分认定的地是0.4亩,已全部处理完毕,相关补偿款项已全部支付给原告,原告也打了领条。本案是侵权类纠纷,***人民政府不是侵权人,也不是施工方,仅负责补偿事宜的协调,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应驳回原告对***人民政府的起诉。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所涉线路为宝鸡-西安南-信义双回750千伏线路工程,该工程为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临时占地所有费用和相关事宜均由该公司与***人民政府直接对接,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不是适格主体。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之诉讼请求。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严格依法办事,相关建设手续合法合规,按照相关规定足额向***人民政府支付了相关占地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人民政府提交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所写的领条两份,拟证明涉及原告的临时用地已经补偿。经质证,原告认可两份领条系自己所写,亦认可已领取了领条所写的钱款共5500元,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被告***人民政府的证明目的成立,依法认定为有效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XX镇XX村XX组村民,依法取得位于该组口子的0.36亩及0.24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至2028年6月30日止。2016年11月1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市政办[2016]86号文件,就加快“十三五”期间全市电网建设有关事项进行通知。2018年3月26日,***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蓝政办函[2018]36号文件,对西安南-信义Ⅱ回750千伏输变电工程(**段)建设征迁补偿实施方案进行通知,并附征迁补偿标准。2018年4月份左右,因宝鸡-西安南-信义Ⅱ回750千伏线路工程(**段)项目建设需要,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在原告上述承包地架设电力设施(杆塔号为118#),其中永久性占地0.4亩,临时性用地0.2亩。2018年5月16日,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甲方)与被告******人民政府(乙方)签订《</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宝鸡-西安南-信义</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Ⅱ</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回</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750</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千伏线路工程(***普化段)委托占地补偿协议书</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委托***人民政府开展永久性占地补偿事宜,甲方承担委托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久性占地(含林地)补偿费。2018年5月18日,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西安供电公司支付了委托占地补偿费用共计404191元。2018年9月5日,******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西***村关于</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118</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塔位占地补偿情况处理意见》,涉及临时用地的内容为:因施工未完,占地面积未能确定,等施工完成后,核实面积,每户按核实面积、每亩960元/年/亩进行补偿。2019年5月份左右,涉及***XX镇XX村的上述电力设施施工结束。2019年6月12日,原告在被告******人民政府,领取了***XX镇XX村XX组付给其的5500元,并分别出具领条两份,内容分别为“今领到国家电网占我土地4分补偿款3840元,大写参仟捌佰四拾元整”、“今领到国家电网土地补偿复耕款(包含临时用地)计1660元,壹仟***拾元”。诉讼中,原告主张自己领取的5500元系对永久性占地的补偿款,临时用地未予赔偿且未支付复耕费。 另查明,原告因不同意***XX镇XX村关于118#塔位占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曾于2019年向本院起诉,要求发放给其土地补偿款11400元。本院审理后作出(2019)陕0122民初1503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陕01民终132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主张因架设电力设施临时使用其0.2亩承包地的补偿款、复耕费未获赔偿,被告******人民政府提供原告所写的收条内容中,显示原告已领取了临时用地的补偿款及复耕款,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 4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