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7民初894号
原告:***,男,1956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白水县北乾福利砖厂,住所地白水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白水县北乾福利砖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