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1953号
原告:咸阳鼎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办***以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咸阳鼎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阳鼎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311.5元。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