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3467号
原告: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光明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498616R。
法定代表人:王**兴,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22060459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支付其剩余工程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4.72元,减半收取3912.36元,由原告格尔木海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申 旭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万玛热旦
书 记 员 张 海 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