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31民初225号
原告:武功县森禾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小村镇爪楞村2组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431MA6XWHBA。
法定代表人:***,系武功县森禾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武功县森禾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工作人员。
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2206045948。
法定代表人:***,系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功县森禾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功县森禾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