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现代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1587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君林上苑小区1-3-220室。
委托代理人:罗春,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现代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070。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凌,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明磊,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安康市房贷建设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现住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代理人:田益兵,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现代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852.5元,实际由原告负担11852.5元。
审 判 员 荆少华
二0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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