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民初3048号
原告:陕西九州祥和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第三人:陕西恒驰意达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九州祥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陕西恒驰意达建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九州祥和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九州祥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