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恒驰意达建材有限公司、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财保579号 申请人:陕西恒驰意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七一村杜家组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恒驰意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恒驰意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36424.5元进行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36424.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 哲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轶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