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2民初53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
被告:***,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65294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计619元,由***负担619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