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陕0526执异17号
案外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陕西鑫**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鑫**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终止对蒲城县XX室房屋的拍卖程序,并解除该房屋的强制执行措施。在本案审查期间,案外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