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24执2102-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65294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隆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北环路西段兴泰城21号楼10107、10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311027956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隆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3)陕0124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支付工程款6460008元及暂计利息至2023年11月20日期间的利息为320640.55元;2、承担诉讼费2860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1471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陕0124执2102号执行案件的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