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政合汉唐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政合汉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8155号
原告:陕西政合汉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政合汉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政合汉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政合汉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政合汉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后由原告陕西政合汉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杨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