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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九邦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政合汉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230号
原告:湖南九邦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桔子洲街道潇湘大道中段天马村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B3058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聪,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政合汉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唐延国际中心1幢21602室。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九邦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政合汉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九邦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800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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