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政合汉唐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与陕西政合汉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804号
申请人: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启迪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5443U。
法定代表人:陆志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政合汉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唐延国际中心1幢2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130475。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长峰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峰公司)与被告陕西政合汉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长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政合公司价值152万元的财产,并以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长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政合公司(含政合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5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政合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