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三和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执恢23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石秀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府谷县三和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刘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三和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府谷县三和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687096,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37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执行费19271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2020年11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陕西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府谷县三和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账户内无足额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自然资源局、车辆、证券登记信息,府谷县三和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19日,无固定经营期限,注册资金1000万元,主要经营蔬菜水果气调保鲜、农产品收购销售,法定代表人为刘强,该公司实际处于停业状态,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府谷县三和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厂房及机械设备(详见查封财产清单),并作出(2020)陕0822执恢23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府谷县三和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械设备。上述机械设备经两次拍卖后均因无人竞买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656456.25元接受上述机械设备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其工程款656456.25元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对被执行人郝科科、孙美秀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府谷县三和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张春林
审判员  赵侯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