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府谷县三和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石秀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府谷县三和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刘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三和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府谷县三和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府谷县物价局的补贴款。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补贴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府谷县三和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府谷县物价局补贴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张培华
审判员郝鹏举审判员王二耀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郝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