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侨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2民初2656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安侨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海路**门市**。
法定代表人:安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向东,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岩,山东舜天(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纬二十六街居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石秀民,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安侨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2020年7月14日向原告***直接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出庭应诉,被告安侨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对其代理资格提出异议,庭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未能提供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具备代理资格。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474元,减半收取计21,7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周 琦
人民陪审员  郭玉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甘洋洋
书记员裴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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