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28执恢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系阜城县树刚建筑工具租赁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席宪强,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住泊头市。
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北二环北段农资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86996216。
法定代表人:石秀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7)冀1128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强
人民陪审员 励 纲
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昌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