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荔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2324财保2号 申请人:江苏荔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1011号华谊星河商务楼15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20CLBC1F。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20693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荔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以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名下财产的动向,情况紧急;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之规定,请求对被申请人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南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97095.87元(户名: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账号:1060********,开户行: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南支行);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于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南支行名下1060××××5788账户内资金进行冻结,冻结限额:497095.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05元(申请人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