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倪与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81财保17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2月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 申请人***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及保全财产线索,请求对被申请人汕头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147620.1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对于保全申请,申请人***已经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汕头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147620.1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期限: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125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