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水岸丽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971民初33122号 原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20693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水岸丽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滘镇蔡白村沿海路A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621830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滘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198056391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水岸丽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