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华顺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324财保139号 申请人:南华顺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四季丫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MA6N8JFW1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20693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华顺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南支行的账号为1060********的银行账户,冻结限额为1750650.00元,并提供了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已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南支行的账号为1060********的账户内的资金17506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南华顺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缴(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