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826民初826号
原告:清远某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广东电网某供电局,经营场所:连南县。
负责人:植某。
原告清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某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清远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某供电局自行协商为由于202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汕头市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某供电局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9.59元,由原告清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