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507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代理人徐英鹏,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汕头市旅游房地产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跃进路**。
法定代表人林卓普,总经理。
被执行人汕头市升达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跃进路****
法定代表人黄振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旅荣厂房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汕头市跃进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卓普,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旅游房地产总公司、汕头市升达建筑总公司、汕头经济特区旅荣厂房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2004)龙民三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本院经向汕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式勤
执行员 吴秀娜
执行员 陈君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黄成杰